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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4年9月30日修正
民國105年9月26日修正
民國106年9月22日修正
民國107年9月29日修正
第壹章 總則
第01條 本社團全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飾品加工社」簡稱為「飾品加工社」(以閜簡稱本社)
第02條 本社系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學生社團組織規則」設立之社團,並隸屬於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外指導組。
第03條 本社成立宗旨在:
為推廣飾品加工、飾品設計,又因金工為商設本科系學生才能夠上的課,而在想學習金工但非商設系學生們的期盼下,由外系科的學生向老師提出,希望能成立本社的提議。讓想自己親手製作飾品,和未來想走飾品設計的同學,能有一個這樣的機會和空間學習。於是有了志同道合的同學們支持和老師的同意下,在民國九十四年成立了本社,雖然本社成立的時間沒有其他社團來的悠久,但不管是校內或校外的展覽都有不錯的表現。
第04條 本社社址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529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第貳章 社員
第01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者,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為本社社員。
第02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 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另享有本社之各項服務及權力。
2. 社原有遵守社章、服從各項決議及領導,繳納社費、接受指派工作、維護社譽之義務。
3. 對本社各項集會、活動,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按本校請假程序請假。
第參章 社團組織與各幹部職掌
第01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其執掌如下:
1. 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
2. 議決本社各項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編列、議決等事項。
3. 本社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人選之選舉及罷免事項及同意權行使。
4. 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
5. 議決本社財產之處分。
6. 有關社團之各項決議事項,均需幹部及社員2~3人,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成決議。
第02條 本社設有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其人選由社員大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選舉之,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03條 社長、副社長其執掌如下: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社務,督導各工作及行政事項。
副社長─幫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04條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之遴選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
(一)須為本社現任社員。
(二)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操性達八十分以上,無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自願且符合上述規則的社員,經其他社員表決同意無異議即可當選。
第05條 本社設有總務、文書等幹部。
各幹部由社長向社員大會提名獲得同意後任用之,各組職掌如下:
(一)總務長理本社各項有關會計、出納之帳務工作。
(二)文書掌理本社各項文書、會議資料、檔案管理、訂定表格之工作。
第06條 社長當選後,若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務至任期結束。
第07條 本社副社長及各組組長當選後,若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由社長直接更換之,並報請社員大會備查。
第08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工作幹部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09條 本社社有指導老師一名,以指導社團作業。其人選由社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精之老師,依程序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社團指導老師指導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肆章 會議
第01條 本社應於每學期期初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社員均須參加,並邀請指導老師參加。
第02條 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行政執行單位,由全體幹部組成,每學期定期召開兩次,其職責如下:
(一)行事曆之訂定。
(二)社務工作之討論及決議。
(三)各項活動之執行及檢討。
第03條 本社社員大會,由社長擔任主席,其他會議由召及人當任主席。
第04條 社員大會之表決事項,以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之。
第05條 本社社員於本社會議上所為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第伍章 經費
第01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交之社費,其金額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向社員收取。
(二)各項活動之補助經費或贊助經費。
(三)存款之利息。
(四)其他單位
第02條 社費為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社員均須繳交。
第03條 經費的運用:
(一)購買課堂上所要使用的材料
(二)添購用具
第04條 本社各項收支經費預算結算,均需由財務組織製作報表,由社長向
社員大會提出,報告通過後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
第05條 本社會計年採歷年法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06條 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剩餘財產由本校學生會代管之。
第陸章 附則
第01條 本社停社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或經幹部會議 通過後提案,
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經全體社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後,向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停社
申請,經核准後 始得辦理停社手續。
第02條 停社後,所餘社團財產,列冊繳回本校課外活動指導 組管理。
第03條 本章程之修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或經幹 部會議通過後
提案,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公告實施,修
正時亦同。
第04條 本章程規定之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者,由社員大會依辦法定之。
第05條 本章程內所稱社員,以該學期社員名冊上之社員人數為準。
第06條 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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